行政强制案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强制案
法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吉24行初31号

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住***。

法定代表人藏爱花,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金丽娜,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蔡奎龙,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

法定代表人金时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帅,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被告延吉市自然资源局,住***。

法定代表人金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哲,延吉市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有,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朴光宇,镇长。

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以下简称太阳城养鱼池)诉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吉市政府)、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延吉市执法局)、延吉市自然资源局及延吉市朝阳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川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阳城养鱼池委托代理人金丽娜,被告延吉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李元帅,被告延吉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李英哲、王军有到庭参加诉讼。以上被告的行政负责人经本院依法通知均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5年10月,龙井市人民政府为案外人藏来春办理了龙国用(2005)字第3002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土地座落朝阳川镇胜利街26片,地号02-26-57,图号k-52-43-b-3,用途为养鱼池,土地等级3级,使用权类型为租赁,使用权面积19719.8平方米。2016年5月11日,藏爱花注册成立了太阳城养鱼池,经营场所为延吉市朝阳川镇胜利街26片。2016年,案涉房屋建设在上述朝阳川镇胜利街26片土地上。

2019年8月30日,延吉市政府作出延市政发〔2019〕41号《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建问题的通告》,通告载明“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建项目,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部分建设程序违法,但不严重破坏生态的违建项目,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三、逾期既不自行拆除也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四、违反本通告,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发布后,太阳城养鱼池的案涉建筑被告知为违法建筑需要拆除,延吉市自然资源局及朝阳川镇政府同意太阳城养鱼池将原为三层的房屋拆除为二层之后对房屋重新进行申报,以解决违法占地问题。2019年10月,太阳城养鱼池自行出资将第三层拆除,将剩余的二层房屋作为养鱼池项目的农用附属设施,对养鱼池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批。2019年,朝阳川镇政府作出延朝政函〔2019〕116号《关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内容为“项目总占地面积19719.8平方米,鱼池总面积8450平方米,项目计划总投资800万元,其中投资500万元建设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60平方米的室内孵化温室(二层建筑,单层280平方米),投资100万元购买生产加工设备;投资200万元购买原材料等。该项目投产,年利润可达100万元左右。特申请能够按国家及吉林省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10月22日,延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项目设施农用地准予用地备案的通知》〔备案编号:延市(2019)自然农备08号〕,回复朝阳川镇政府,内容为“你单位为07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项目填报的设施农用地使用土地协议书、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方案及农业部门提供的资料收悉,现备案通知如下:1.该农业生产项目总规模为2.1832公顷,现拟建设设施农用地2.1832公顷,其中生产设施2.1072公顷,附属设施0.0760公顷。项目经营时间为5年。2.经审核,该设施农用地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用地备案规定要求,现准予备案。3.该项目生产设施竣工后应及时报请市农业部门和自然资源局进行项目核验。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等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用地备案审核,原准予用地备案通知撤销。5.本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时限为五年,到期即自行失效。”2019年10月28日,延吉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延市农发〔2019〕175号《关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项目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意见》,回复太阳城养鱼池,内容为“你单位关于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项目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材料已收悉。经研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和选址的合理性提出如下意见:一、项目建设地点为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总占地面积为21832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为21072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为760平方米,用于仓库和管理用房。二、该项目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同意项目建设。”

2019年11月21日晚,朝阳川镇政府口头告知太阳城养鱼池要对其案涉房屋进行拆除。2019年11月22日,延吉市政府组织延吉市自然资源局、延吉市执法局等单位告知太阳城养鱼池要拆除房屋,要求其尽快将房屋内物品搬离。当天上午延吉市政府组织的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将两层房屋的西面和南面墙体均拆除。第二天,太阳城养鱼池将房屋残余部分予以拆除。在拆除工作进行前后,太阳城养鱼池搬离了部分室内物品。

原告太阳城养鱼池在开庭审理前,撤回了对被告朝阳川镇政府的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龙国用(2005)字第3002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建问题的通告》《关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关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项目设施农用地准予用地备案的通知》〔备案编号:延市(2019)自然农备08号)〕《关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项目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意见》、证人史慧玺关于具体拆除过程的证言、视频影像资料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适格被告的问题。本案中,延吉市政府下发了《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建问题的通告》,延吉市执法局与延吉市自然资源局均未针对案涉房屋的违法建设问题作出过决定,并均主张自己不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本院认为,太阳城养鱼池的案涉房屋在延吉市政府下发通告之后被要求拆除,相关职能部门主张自己并非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故有关处理案涉房屋违建问题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均应视为相应部门受延吉市政府的委托作出,延吉市政府应为责任主体,为本案适格被告。延吉市执法局、延吉市自然资源局及朝阳川政府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被告。原告申请撤回对朝阳川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第二,关于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在延吉市政府发出全面整治违建问题的通告之后,其下属相关部门允许原告自行拆除一层房屋后将剩余二层房屋作为农用地附属设施重新申请报批,以解决违法占地问题。后原告将拆除一层后的案涉房屋用地作为农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在养鱼池建设项目用地中申请备案,2019年10月,延吉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养鱼池项目设施农用地准予用地予以备案,同意养鱼池项目建设。但在2019年11月21日,延吉市政府的相关部门又通知原告案涉房屋要被全部拆除,并在第二天实施了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规定的法定程序作出,程序严重违法。

如前所述,延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执行延吉市政府清理违建问题的决定而作出的一系列行为应视为受延吉市政府的委托,由延吉市政府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延吉市政府在允许原告自行拆除一层房屋并为其补办相应设施农用地准予用地备案后,又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应予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延吉市政府对于在处理原告违法建设问题中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先行作出赔偿决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判如下:

一、准许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撤回对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二、驳回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对被告延吉市行政执法局及延吉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三、确认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允许原告自行拆除一层房屋并为其补办相应的设施农用地手续备案后对房屋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四、责令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作出赔偿决定;

五、驳回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阳城养鱼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延吉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丽英

审判员李彩莲

审判员晏丽丽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邢艺凡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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