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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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货款87,21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00元,保全费920.00元,合计29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