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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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向被申请人***支付本院(2020)吉2401执2962号案件执行款139463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马传贵位于敦化市××街,建筑面积为85.9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敦房权证城字第XXXX号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121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