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00元;

二、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37,5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30%执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920元;

五、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利息计算以30,12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30%执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6,8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30%执行,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上述第四、五判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1元、保全费1267.6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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