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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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德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2民初1034号 原告:***,男,1995年07月01日,汉族,住***。 被告:浙江德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职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德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于2020年6月3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接到此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4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路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家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