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德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2民初1034号

原告:***,男,1995年07月01日,汉族,住***。

被告:浙江德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职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德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于2020年6月3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接到此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4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路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家琪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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