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 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濉出国用(2014)第031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账号34×××1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濉溪支行),冻结期限一年。 前述第一项、第二项保全价值合计以560万元为限。 三、依法查封担保人苏吉元、陈昕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产权证号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49号)的房产、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125号锦绣和庄3幢102室(产权证号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84号)的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