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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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 山西楼东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剩余借款本金950万元及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按年利率24%支付本金为1000万元的利息。 二、被告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楼东工贸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2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楼东工贸集团公司共同承担42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