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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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 南通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288751.42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68元,由原告南通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61元,江苏大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26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