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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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无锡市宜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40768.80元。 三、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共计12404元,由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