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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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0768.80元。 二、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8元,减半收取计5104元,由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6元,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