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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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8213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8213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日止。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被告安徽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