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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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81374.89元(赔偿义务人将赔偿款直接支付至本院账户,开户名:广德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德支行,账号:62×××87); 二、原告***从本判决第一项的赔偿款中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50元,被告***负担7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