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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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光析化工技术研究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3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的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8元,由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