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州市东乡区豪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圣丽特饰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州市东乡区豪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至2019年3月17日止的利息款776346.93元,之后的利息算至还清借款日止,息随本清。此款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34.43元,由被告抚州市东乡区豪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城西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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