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与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45003615119014134494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贷款本金49810.5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截止2020年4月20日为516.86元。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编号为45003615119014134494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516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元、保全费550元,合计1111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