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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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南城县锐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民终2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城县锐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QHRK03。 法定代表人:罗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3908202P(1-1)。 负责人:邓凤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恳,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400404XB。 负责人:唐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该公司理赔部员工。 上诉人南城县锐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4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南城县锐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元(上诉人南城县锐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83元,由上诉人南城县锐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83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南城县锐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告费700元(上诉人南城县锐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分别预交350元),由被上诉人***、上诉人南城县锐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锦 审判员阳志辉 审判员李柳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婧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