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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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广西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1393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2320元,由原告***负担8000元,由被告广西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20元。评估费15000元,由被告广西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