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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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30875.91元(含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被告泽州县坤宇商贸有限公司垫付的52245.81元); 二、被告泽州县坤宇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3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承担1074元,由被告泽州县坤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