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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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款项3000000元; 二、由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00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8元,由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