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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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518137.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3456187.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0元,由上诉人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23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238元,由上诉人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