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4民初2117号 原告:***,男,汉族,京山市人,住***。 被告: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第三人:***,男,汉族,荆门市人,住***。 原告***与被告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墙登鹏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熊盼盼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