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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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石家庄运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5191996.7元范围内履行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1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第三人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河北集通快运有限公司给付的款项。

第三人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集通快运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8288元(原告河北集通快运有限公司可以在上述5191996.7元范围内一并向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石家庄运输分公司主张)。

三、驳回原告河北集通快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石家庄运输分公司、第三人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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