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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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70215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公估费46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