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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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00万元,不足部分冻结、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