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00万元,不足部分冻结、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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