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6400万元及利息432071.12元(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4月21日止);2015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支行对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2014)第HX01191号、(2014)第HX01192号他项权利证书]在13010120140003120号及13010120150000272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63960元,由被告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