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外恒泰(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89181.76元,并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5%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支付罚息; 二、被告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外恒泰(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外恒泰(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45.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245.91元,由被告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外恒泰(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