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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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雪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60000元、利息689317.43元,并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37375‰支付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家庄雪帆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4949.32元; 三、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石家庄雪帆商贸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坐落于长安区汇景国际1-2-604、1-2-605、1-2-613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95元,减半收取计2319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19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