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安徽民航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青建股份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青建股份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就航空新城A3#楼、A4#楼、A5#楼及人防地下车库签订的《建筑工程水电施工分包协议》及《水电施工补充协议》无效;

三、青建股份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工程款124846.62元及利息(以124846.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93.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7元,由青建股份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95元,***负担95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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