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安徽民航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青建股份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青建股份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就航空新城A3#楼、A4#楼、A5#楼及人防地下车库签订的《建筑工程水电施工分包协议》及《水电施工补充协议》无效; 三、青建股份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工程款124846.62元及利息(以124846.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93.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7元,由青建股份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95元,***负担95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