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通天河未名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通天河未名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879320.75元及利息39936元。2020年5月22日后利息以1879320.75元为基数,按国家同期银行利率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7元,由被告河北通天河未名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