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南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7民初1767号 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南新区支行,住***。 负责人:连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南新区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南新区支行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南新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红勇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书珍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