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晋县天宇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 宁晋县兴盛纸箱厂 宁晋县万众纸箱厂 宁晋县鑫比尔奇针织制衣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宁晋县鑫比尔奇针织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借款本息1035332.22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偿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二、***、***、宁晋县天宇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宁晋县兴盛纸箱厂、***、***、宁晋县万众纸箱厂、***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9元,由宁晋县鑫比尔奇针织制衣厂、***、***、宁晋县天宇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宁晋县兴盛纸箱厂、***、***、宁晋县万众纸箱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