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221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海、谭岩妹、张海燕、丁海燕: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海、谭岩妹、张海燕、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海、谭岩妹、张海燕、丁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海、谭岩妹、张海燕、丁海燕于10日内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海、谭岩妹、张海燕、丁海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谭岩妹的银行存款18600元及丁海燕的银行存款6431.7元,另被执行人田海、谭岩妹、张海燕、丁海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127元,以上共计偿还了借款本息66158.7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