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4218号 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晓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思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