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瑞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瑞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63万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安徽瑞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