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皖0111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皖0111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60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35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以工程质保金10800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