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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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3元、财产保全费4936元,合计17569元,由原告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负担5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