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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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装修维修费用81768元及利息(利息以817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10日起算至被上诉人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2元,由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