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昭通市兴合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
辽宁鸿鼎泰松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昭通市兴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昭通市兴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动产,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昭通市兴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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