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昭通市兴合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 辽宁鸿鼎泰松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昭通市兴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昭通市兴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动产,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昭通市兴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