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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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广运集团南江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广运集团南江有限公司人民币110252.60元。 三、被告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广运集团南江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广运集团南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50.0元,减收取1975.0元,财产保全费2020.0元,共计3995.0元,由被告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2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