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济宁交运集团微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6民初180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厚洋,微山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济宁交运集团微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骆秀贞,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 负责人:赵卫丹,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交运集团微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贵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成伟 书记员田浩东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