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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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52000元; 三、变更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变更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驳回被上诉人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各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10元,由上诉人***、***负担249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