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服务费1243072.62元,并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原告诉请的4.35%标准为限)计算利息损失至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1元,减半收取为83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95.5元,由原告负担19.5元,被告负担13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1-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