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皖1802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陶强生与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4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2018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陶强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5074元,并承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秀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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