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安徽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开发区支行的账户(13×××5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庆中兴大道支行的账户(34×××74)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庆中兴大道支行的账户(34×××27)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对被申请人安徽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万元范围内、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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