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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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的利息33,600元,自2020年4月26日以后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随本清。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开支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云南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6元,减半收取4,918元,由被告***、云南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