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雄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劳务款人民币152000元,并自2019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兑现完毕之日止。 (上述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1月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4元,由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当自觉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