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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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周家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供水排水有限公司 四川宸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金江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勤永励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供水排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周家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周家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46元,由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供水排水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周家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