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安雯熙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且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对本院(2019)川05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中,四川安雯熙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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