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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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安雯熙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且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对本院(2019)川05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中,四川安雯熙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