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利津县陈庄顺通钢材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利津县陈庄顺通钢材店对被告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753936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止;以2393227.84元(4895136×0.94-2208200=2393227.84)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计算至2015年4月1日;以2686936元(2753936-67000=2686936)为基数,自2015年4月2日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2019年8月20日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后,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但利息总额不超过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总额]; 二、驳回原告利津县陈庄顺通钢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255元(经审批,缓交),减半收取计17627.5元,由被告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按全额缴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