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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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210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吴长路,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高奇,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英,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5290.1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至2018年9月10日利息为5401.55元、罚息为1384.89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603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高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25290.15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9月10日止,利息5401.55元、罚息为1384.8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25290.15元为基数,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160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重阳 人民陪审员葛平 人民陪审员石坚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承康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